2019-12-16 10:45 大财网 www.idacai.com 【字体:大 中 小】
暨第二届资产管理法治论坛成功召开
2019年12月8日,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资产管理法治研究中心主办,国诚坤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协办的"资管业务的监管格局及其展望"学术研讨会暨第二届资产管理法治论坛在中央财经大学学术会堂成功召开。来自国家开发银行、雪松信托、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康德律师事务所、东兴证券、光大兴陇信托等机构的专家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高校的学者近30人出席了本次论坛。参会专家立足于当下资管业务的发展现况,对资管行业的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而深入的交流。
开幕式由中央财经大学资产管理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周游博士主持,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法学院副院长李伟致辞。
李伟首先对与会专家的到来表示感谢,同时阐明了此次大会的主题。他指出,在资管业务和风险防范问题中,法治起到重要作用,而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完善强化了法治对于风险防范的作用。他同时感谢国诚坤上资产管理公司对于研究中心和资产管理法治论坛的支持,感谢周游博士及其团队为编写《资产管理法治报告》所作出的努力。
会议主题发言环节由中国证券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财经法学》主编、中央财经大学邢会强教授主持。国家开发银行法律事务局副局长孟刚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缪因知副教授和雪松信托业务部执行总经理刘光祥先生分别发言。
孟刚首先对于《资产管理法治报告》给予了高度评价,继而围绕资管新规展开阐述,指明了资管新规的十大特点,并详细讲解资管新规因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而出台的背景,同时提出资管新规作为部门规章如何体现习主席新思想中的"三个维度"和"一个阐明,五个确立"。
缪因知结合《九民纪要》相关规定重点探讨了司法与监管之间的关系问题。他对规章如何影响合同效力以及资产管理领域的证券配资、投资者适当性等议题进行了批判性分析。
刘光祥认为,资管新规下的金融监管存在监管套利、监管真空、监管乏力等问题,就穿透式监管以及多层嵌套进行了着重分析。他以此为基础,指出实践中的若干问题。
上半场分组讨论由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曾筱清教授主持。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何海锋指出《九民纪要》和资管新规的良性互动,认为《九民纪要》对资管行业具有重要意义,并针对营业信托与资产管理纠纷、增信措施信托、刚性兑付、通道业务、受托人的举证责任、诉讼保全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与建议。
中央财经大学杜晶副教授重点分析了证券的范畴、刚兑与增信、私募基金等问题,认为证券和资管产品体现出二分法的规制思路,即证券由目前的《证券法》进行规制,资管由以资管新规为代表的多部门金融规章以及相关的配套规则进行规制。她还针对投资人与管理人的角色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东兴证券合规法律部的叶茂指出,目前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之双重属性限制了投资者主张权利的空间;固定收益类证券虚假陈述的归责逻辑难以参照适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他期待修订后的《证券法》对以SPV为载体发行的特殊类型证券能有所回应,尤其是对此类证券的虚假陈述行为需与其他证券有所区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海放副教授提出,司法替代行政进行监管的趋势是存在的,实践中行政层面如果监管落实不严格势必会导致以司法倒逼机构进行合规管理。同时,他也认为应当充分发挥行政部门在金融监管领域的专业性,承认与尊重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效力有利于落实金融监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王乐兵博士谈到,金融市场有其特殊性,国家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对于金融市场也应当进行适当干预、严格监管。契约自由与交易自由必须以合法为前提,规章也是法律渊源,其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也是合法正当的。
中央财经大学徐建刚博士认为,对于资产管理法律问题的讨论也有必要从民法视角来分析法律关系,尤其是在分析金融交易合同方面,合同法的相关原理和规则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行政监管与民事权利保护并非完全隔离,二者都有保护公共利益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可作为不同的论证思路。
下半场分组讨论由中央财经大学王克玉教授主持。
中央财经大学陈飞副教授首先从民法典草案第159条的居住权部分出发,解读居住权规则的设立原因。他深入阐述我国经济社会的趋势,与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进行了对标比对。最后他谈到保险公司的主要投资策略,并对投资规则的调整提出了相关建议。
光大兴陇信托发展研究与战略管理部总经理助理袁吉伟先生认为,资管行业日益成为金融监管的重点,行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风险也日渐显露。金融危机后,全球资管行业一直处于严监管状态,呈现监管统一化、革新化。他通过对比欧盟、日本、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动向,结合资管新规的出台,系统阐述了我国资管行业监管的问题及改进策略。
中央财经大学李敏博士主要介绍了大资管的业务模式及监管框架,认为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应纳入证券范畴,同时指出集合投资计划本身构成《证券法》下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法》对相关问题应当有所回应。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的刘斌副教授回顾了陈飞副教授发言,认为不动产担保体系存在动态化不足的问题,即使是在民法分则中能把问题解决好,但在实务中作为行政程序的登记机关在登记时也可能存在各种障碍。同时,他还分析了资管新规和《九民纪要》当中所提出的问题,认为要用更合理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必要时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统一的资产管理市场或行业规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任启明博士讨论了自己对投资者适当性的理解。他认为,投资者适当性的制度建构是有意义的,但《九民纪要》给出的回应并不是一个好的"药方",因为《九民纪要》当中相关规定的核心还是放在了告知上,而适当性义务的核心并不是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的楼秋然博士重点就合格投资者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如果要讲资产行业的监管或证券法的联动,真正想保护投资者,不能看投资者本身是否合格,更多的是要去关注证券发行者的义务。在未来,要想进一步强化对投资者保护,可以从资管行业的根源以及集团诉讼两方面入手。
王克玉教授总结发言指出,从资管新规到《九民纪要》虽有跨度,但还是形成了一个体系,刚召开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用了"治理体系"的概念,资管领域也可效仿,用"治理"来解决问题,这同时也是一个趋势。
吴韬教授在闭幕致辞时表示,此次论坛会议很成功也极具特色。在学科上体现了交叉性,来自经济法、商法、民法等领域的学者共同研讨;来自实务部门专家的参会传达了很多资管行业的实践知识,结合实践可以更好地来理解制度考量。
资产管理法治论坛旨在为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搭建沟通交流的桥梁,为中国金融法治发展献言献策。主办方中央财经大学资产管理法治研究中心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与国诚坤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共同发起设立的。凭借双方在金融法律学术研究上的优势,以及多年在产业投资、资产管理领域积累的成功经验,致力于促进国内金融法治建设,提升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助力金融法治术研究和人才培养。
作者: 综合 来源: 大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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